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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学院考场规则
2017-06-30 10:01  

 榆林学院考场规则

 

第二十九条  学生必须遵守下述考场规则

 

1、考试一律实行单人单桌制。考生进入试场,必须携带学生证或借阅证,按规定的座次就座,并将证件放在考桌上备查。

 

2、考试时间均为110分钟。师生应提前15分钟进入试场,清理桌斗、地面及周围杂物,做好考前准备工作。

 

3、考生迟到10钟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后方准交卷出场(《大学外语》和《公共计算机》除外)。

 

4、考生进入试场,除携带笔、墨水以及规定带的文具外,不得携带任何书籍、笔记、纸张、通讯工具等与考试有关的物品。

 

5、考生答题一律用蓝、黑色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卷面上有任何特殊标志者试卷一律作废。

 

6、考生对试题内容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若遇试题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时,可举手询问,监考人员应当众回答。

 

7、试场要保持安静。不准吸烟、喧哗吵闹;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窥视、抄袭他人答卷;不准递纸条、交换试卷。任何形式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考试资格,并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8、考试终了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坐在座位上并将试卷和草纸分别翻放在本人桌面上,在监考收完整场试卷后才能离开试场。交卷后不得在试场附近逗留、谈论。

 

十一、 榆林学院考试违纪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三十条  学生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罚

 

1、违纪行为的认定

 

学生在考场的违纪行为根据具体情节分为不规行为和作弊行为两类。

 

其中考场不规行为主要指: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考试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场作弊主要指: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传呼、电子词典等通讯设备的;

 

5)请人代考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考试中传递、接收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在桌面、手臂、衣服等处写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10)有其他考试作弊行为的。

 

2、处罚规则

 

1)凡考试期间,在考场中有其它不规行为的考生,试卷当场作废,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警告处分。

 

2)学生考试作弊,该考试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记过处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专科生毕业时视其认识态度及后期表现决定是否给予一次补考机会,本科生直接重修。累计两次作弊者,开除学籍。

 

3)找他人代替考试、替人考试、组织作弊等其它作弊行为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

 

3、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否则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该科目考试,根据情节按《榆林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恶劣、情节严重,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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